申请人:秦皇岛中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19370号“中谷食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7195号“中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57775号“中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36776号“中谷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398442号“中谷御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468754号“中谷粮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344895号“中谷粮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图片、产品包装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谷食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有“中谷”,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