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黛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小马犇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08569号“一绣倾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5112号“一夜倾城NIGHT FASH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602901号“一绣倾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99902号“一试倾城 AVANT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85718号“一朵倾城 YID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954055号“一绣倾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124122号“一梦倾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9963882号“一玉倾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五所有人已与申请人签署商标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一绣倾城”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二、五所有人与其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