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景美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智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41825号“景美广告 JINGMEI ADVERTIS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景美广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2648号、第6351743号“JING 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品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20年6月27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JINGMEI ADVERTISING”与引证商标一文字“JING MEI”在呼叫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