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金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弘旭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50739号“沃农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从文字本身含义看,“荟”具有明显实质含义,构成申请商标的显著性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0602号“沃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市场上已并存多个带有“沃农”的品牌,相关公众不容易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沃农荟”与引证商标文字“沃农”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上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谷(谷类);新鲜蔬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