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美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539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8931号“茗中鹤及图”商标、第45572836号“智惠宣 关注消防 珍爱生命及图”商标、第20716320号图形商标、第26279512号“佛山燃气FOSHAN GAS及图”商标、第25138573号图形商标、第31782780号“三生水及图”商标、第14900607号“红东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图形设计来源及设计细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大量推广使用,其显著性已经明显提高,在消费者中拥有一定的认知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0年12月6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五图形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前述七个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开发票;职业介绍所;拍卖;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七个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