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30144号“Sach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acht及图 4330144

阅读:70626 2021-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飞迈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30144号“Sach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0428号决定,于2020年1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飞迈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30144号“Sach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0428号决定,于2020年1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7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复审商标在“水净化装置”部分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水净化装置”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水净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对复审商标在“水净化装置”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水净化装置”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档案;

  2、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

  3、产品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材料,复印并邮寄给申请人。该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缺乏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水净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搜索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温州沙驰洁具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8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11类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撤销是手段,而非目的。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对于商标使用形式,使用证据的形式以及使用行为的强度不应提出过高的要求,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卫浴洁具、五金挂件等。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7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的带有商标标识的购销合同、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片均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水净化龙头”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销售,“水净化龙头”是水净化装置的一种。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本案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2017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在“水净化装置”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水净化装置”复审商品上亦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水净化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

本文《关于第4330144号“Sach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acht及图 43301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5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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