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乐赞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241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010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在洗发液、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使用在鞋油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