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2399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0239926

阅读:19565 2021-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姚益彪 委托代理人:湖州方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399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54794号“乔治莫兰迪 Giorgione moran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

  申请人:姚益彪

  委托代理人:湖州方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399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54794号“乔治莫兰迪 Giorgione moran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其显著性更加突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店铺实拍;产品包装照片;外卖平台销售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组成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以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

本文《关于第502399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02399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512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