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宾全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蒙田(苏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62568号“全季怪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4185号商标、第11349488号商标、第12430171号商标、第13422037号商标、第23264323号商标、第23264950号商标、第25550460号商标、第25794203号商标、第28551831号商标、第500245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