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破晓互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伟伟
申请人因第14386038号“破晓互动”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42927号决定,于2020年1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其在2017年01月14日至2020年01月13日期间对复审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其使用时间涵盖了撤三指定的2017年01月14日至2020年01月13日的三年时间,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股东证件资料;
2、“破晓互动”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和名称变更证明;
3、“破晓互动”与“中文在线”签订的《手机游戏<艾琳战纪>独家合作协议》及发票;
4、《苍蓝境界》2017年11-12月和2018年2月-2019年2月部分渠道&平台研发分成结算表及相应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发票;
5、“破晓互动”与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网易云信服务协议及对应发票;
6、百度搜索“破晓互动”文字所得结果截图;
7、复审商标在多个网站使用的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5月27日。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7年01月14日至2020年01月13日的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 、2个人或企业资质情况及其对“破晓互动”软件的权利归属,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3为申请人授权他人使用手机游戏《艾琳战纪》,并非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为申请人向他人提供技术研发服务,并非是本案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广告、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5为他人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证据,并非是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带有复审商标核定服务的证据;证据6、7为网页截图,未经过公证,证明力较弱。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7年01月14日至2020年01月13日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