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基特•戈尔曼(海外)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002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的所有权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类商品上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056569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类商品上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056569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权人名义一致,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410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410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5769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享有在先商标权的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