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法莱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35097号“创小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茶”字在视频饮料行业中已经通用化,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的获准注册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茶”,使用在啤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