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鲁德拉卡全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79060号“JATT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30258号“吉安缇ji an ti J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5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62043号“J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