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石玉龙
申请人因第6113011号“T&B”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8571号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7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期间,在“1.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2.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3.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交易会;4.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部分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1日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天津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被授权人常年在位于天津空港区商务园E8一层的天津自贸区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现场招聘会,为自贸区内注册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招聘会属于商业交易范畴。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是为了鼓励和督促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发挥商标在市场上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该制度既不是对商标注册人不使用行为的处罚,也并非为商标注册人设定了使用的义务,只是为了在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适用导致注册商标的作用长期没有发挥时,使该商标标志重新回到公有领域,方便他人注册,激活商标资源的一种措施。在使用证据的认定上不宜过于苛刻。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打印件):1、招聘会场所照片;2、商标被授权人与案外人签订的《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协议(2019)》。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被授权人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其余证据与复审证据1、2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2010年5月21日,2012年1月13日复审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交易会;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被申请人对“1.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2.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3.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交易会;4.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部分核定使用的服务提出撤销申请,本案复审服务为前述部分服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4年5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7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期间,在“1.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2.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3.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交易会;4.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场所照片,可视为提供服务的场所,但是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形成时间,且涉及的“人力资源”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证据2《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协议(2019)》显示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为案外人参加招聘会免费提供招聘会展位,该项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交易会;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