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清县海之坊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25246号“万亩乡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99837号“万亩优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808386号“万亩心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848240号“万亩稻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49998号“万亩良田RICH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516718号“万亩艾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658970号“万里乡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现正处于首次实审同日申请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2、引证商标三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饼干”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蜂蜜;面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