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默克德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5674435号“柯布西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44374号“柯布西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