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916018号“正能 ZHENGN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正能 ZHENGNENG 44916018

阅读:119572 2021-08-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正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16018号“正能 ZHENGN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清洁窗户;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清扫街道;扫路机出租;除雪;室内装潢修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

  申请人:正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16018号“正能 ZHENGN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清洁窗户;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清扫街道;扫路机出租;除雪;室内装潢修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25927号“正能 RIP IT 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21265号图形商标、第42527376号“正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窗户;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清扫街道;扫路机出租;除雪;室内装潢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

本文《关于第44916018号“正能 ZHENGN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正能 ZHENGNENG 449160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479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