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加列尼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40823号《关于第36311279号“ANTI-BRUM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03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324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字第10382号行政判决书,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5267326号“ANTI BRUMM”(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公告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应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经审理查明,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26期),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