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欣桃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11271号“蜀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563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王远军是申请人的股东,引证商标已申请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转让申请回执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成都市欣桃源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名称相同,但两者地址不一致,不能视为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