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767458号“SZW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ZWX及图 49767458

阅读:119914 2021-08-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神州五行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67458号“SZW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企业字号的拼音首字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7252号“SZWX”商标、第12427524号“SZW…

  申请人:神州五行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67458号“SZW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企业字号的拼音首字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7252号“SZWX”商标、第12427524号“SZWX ELECTRONICS及图”商标、第11266402号“普嘉帆 PUJIAFA及图”商标、第1807116号“金宏 JINHONG及图”商标、第1433488号“图形”商标、第2013415号“图形”商标、第17164499号“LSLG”商标、第12023380号“图形”商标、第5848273号“BEIY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多个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已有多个类似商标成功并存注册。四、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字母组合“SZWX”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字母组合“SZWX”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卫星;卫星接收器;卫星导航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测量仪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2类、第13类、第39类及第42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商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商号权不能成为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商标的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第13类、第39类及第42类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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