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先端电子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684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引证的第59205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且已超一年,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引证的第53191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无线射频识别维护、技术研究、主持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的安装、计算机软件维护、机械研究”部分服务上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49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技术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