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宁海油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30599号“高卓压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75903号“卓力”商标、第31706928号“卓力”商标、第34116431号“卓力高”商标、第23046175号“卓高”商标、第45712726号“卓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被我局裁定无效宣告,但自宣告无效之日起未满一年。引证商标二、五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的“高卓”、“压力”上下排列,亦可识别为“高压卓力”,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五文字“卓力”,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被我局裁定无效宣告,但自宣告无效之日起未满一年,且引证商标一、三、四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一、三、四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