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632551号“美味尖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味尖货 50632551

阅读:159190 2021-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漳州锦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32551号“美味尖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85363号“美咮”商标、第22084319号“美未”商标、第1583…

  申请人:漳州锦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32551号“美味尖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85363号“美咮”商标、第22084319号“美未”商标、第15830315号“美味 MO及图”商标、第37996416号“美味 FLAVOROUS”商标、第12650981号“美味公馆”商标、第35613731号“美味实验室 X-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未满一年。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美味”与引证商标二至三、五至七中的显著识别文字“美未”、“美味”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三、五至七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三、五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美味尖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旦未满一年,且引证商标一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一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4日

本文《关于第50632551号“美味尖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味尖货 506325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4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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