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035523号“meet y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et you及图 49035523

阅读:177452 2021-08-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飞想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35523号“meet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92893号“MEET YOUR GE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2…

  申请人: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飞想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35523号“meet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92893号“MEET YOUR GE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22756号“名叙MEETING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外的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meet you”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MEETINGYOU”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6日

本文《关于第49035523号“meet y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et you及图 490355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4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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