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864387号“万里巴巴WANLIBAB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万里巴巴WANLIBABA 32864387

阅读:93875 2021-08-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浩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1日对第32864387号“万里巴巴WANLIBAB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68459号“阿里巴巴”商标、第3068458“ALIBABA”商标、…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浩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1日对第32864387号“万里巴巴WANLIBAB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68459号“阿里巴巴”商标、第3068458“ALIBABA”商标、第18552541号“阿里巴巴ALIBABA E-AUTO及图”商标、第21660326号“阿里巴巴 ALIBABA YUNOS FOR CAR及图”商标、第21711748号“阿里巴巴 ALIBABA YUNOS AUTO及图”商标、第18819673号“阿里巴巴集团 ALIBABA GROUP及图”商标、第16311441号“阿里巴巴•影业集团Alibaba•pictures及图”商标、第14591543号“阿里巴巴•影业集团 ALIBABA•PICTURES及图”商标、第25538135号“阿里巴巴•文学 阿里巴巴文学 ALIBABA LITERATURE 及图”商标、第24365304号“阿里巴巴人工智能实验室 ALIBABA A.L. LAB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第2018810号“阿里巴巴”商标、第2018808号“ALIBA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傍名牌”的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不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证明;

  2、各引证商标信息;

  3、争议商标信息;

  4、阿里巴巴集团概况;

  5、媒体对阿里巴巴的相关报道;

  6、国家领导人对阿里巴巴的关注和指导;

  7、阿里巴巴部分企业宣传资料;

  8、阿里巴巴部分广告投放、收入合同及发票;

  9、阿里巴巴部分会员与用户统计数据;

  10、阿里巴巴部分经济数据财务报告;

  11、阿里巴巴所获部分荣誉证明材料;

  12、阿里巴巴受到司法机关保护的证明材料;

  13、阿里巴巴在电子商务市场中所占优势的调研报告;

  14、阿里巴巴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认定通报及第9310102号“阿丽芭芭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15、被申请人申请商标信息及企业信用信息等;

  16、类似决定书、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29年4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十一、十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分析、商业调查等服务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双方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服务是否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考虑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汉字部分“万里巴巴”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的显著认读汉字“阿里巴巴”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相近,争议商标的拼音部分“WANLIBABA”与引证商标二至十的显著认读英文“ALIBABA”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笔迹分析(笔迹学)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艺术品鉴定、笔迹分析(笔迹学)” 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艺术品鉴定、笔迹分析(笔迹学)服务” 服务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评述。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已经达到驰名程度的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我局认为,在非类似服务上扩大对已达驰名程度商标的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及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使用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笔迹分析(笔迹学)服务与申请人“阿里巴巴”商标籍以知名的“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分属于不同的行业领域,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差距较远,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两类服务在实际市场使用中存在某种关联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至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所提供的服务相同或类似为限。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阿里巴巴”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笔迹分析(笔迹学)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所属行业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艺术品鉴定、笔迹分析(笔迹学)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8日

本文《关于第32864387号“万里巴巴WANLIBAB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万里巴巴WANLIBABA 3286438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449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