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222636号“O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NE及图 47222636

阅读:147171 2021-08-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艾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22636号“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773143号图形商标、第12976907号“1号公社 ONE”商标、第13310066…

  申请人:珠海艾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22636号“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773143号图形商标、第12976907号“1号公社 ONE”商标、第13310066号“ONE 亿万”商标、第15126509号“一号专车 ONE及图”商标、第22897027号“ONE CONNECT”商标、第28408250号“QNE及图”商标、第1964322号“ONNE及图”商标、第46354227号“ONES 企业级研发管理工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构成、设计风格、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之间相比更为近似,然而已在类似服务上并存,证明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八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显著识别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8日

本文《关于第47222636号“O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NE及图 472226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4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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