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音唯国际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45475号“音唯钢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332460号“音惟”商标、第11131522号“音维”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前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