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永华
委托代理人:广州卓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29646号“超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超掂”作为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具有显著性,“超掂”为臆造词,不具有固定含义,其延伸之意是形容一个人做事及其形象非常好、靠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非相关行业术语,不会缺乏显著特征。申请人已在第3、44等指定商品或服务密切相关的类别上成功注册了“超掂”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证书、宣传使用证据、业务发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超掂”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