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76524号《关于第36150342号“华滴 HOWDY G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660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京行终55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与我局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第29334349号“华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我局已于2021年1月6日发布商标转让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同属同一主体名下,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