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斯迈克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28127号《关于第34564778号“S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50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3005953号“mini 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0]第000004280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判决,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