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启皓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07449号“GENESIS Spa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51783号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启皓控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1.飞机保养与修理;2.汽车保养和修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第16707449号第37类“GENESIS SPACE”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启皓控股有限公司第16707449号第37类“GENESIS SPACE”商标在上述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670744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复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恳请维持复审商标在“飞机保养与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注册信息;
2、品牌顾问服务合同;
3、项目协调会资料;
4、品牌介绍画册;
5、商标注册情况;
6、品牌设计方案;
7、品牌服务合同;
8、品牌推广活动宣传资料;
9、媒体报道汇总;
10、租赁合同签署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均无法证明其在本案规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本案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在指定“1.飞机保养与修理;2.汽车保养和修理”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7类“飞机保养与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2016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6年10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7年03月26日至2020年03月25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主要涉及对自身商业经营的宣传活动,部分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未涉及“飞机保养与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飞机保养与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飞机保养与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