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821733号“古德拉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古德拉K 50821733

阅读:122020 2021-08-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付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21733号“古德拉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36603号“德古拉旅馆 DRACULA HOTEL及图”商标、第45590587号…

  申请人:付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21733号“古德拉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36603号“德古拉旅馆 DRACULA HOTEL及图”商标、第45590587号“德古拉比萨”商标、第49804505号“德古拉”商标、第29814046号“古德拉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吧服务、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指定使用的旅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其状态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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