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05579号“TG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8758号“台绣TGGC及图”商标、第22457824号“台绣TGGC及图”商标、第34801043号“TGG”商标、第3190003号“TC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本案情形涉及到申请人商业机密,不宜对外公开,故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并对本案裁决文书不予公开。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关信息、“TGC”百度百科信息、国图检索信息、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我局决定不予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纽扣、假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纽扣、发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鉴于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且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我局不予评述。
另,本案裁决文书并不涉及申请人的商业机密,并无不公开的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