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健力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久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07371号“健力宝海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3071号“健力宝”商标、第5608673号“健力宝”商标、第3457602号“健力宝JIANLIBAO”商标、第6339024号“健力宝”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