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种子健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9016号“SEED INFANT MICROBI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44395号“上海植得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SEED SHANGHAI SEED BIO-PHARMACEUTICAL TECHNOLOGY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宣传使用材料、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SEED”,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配方奶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白朊食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