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会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78811号“云顶半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4075号“云顶山YUNDINGSHAN及图”商标、第23434304号“云雾半山”商标、第28790913A号“云起半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