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国利
委托代理人:河北奇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81980号“真清轩ZHENQINGX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文件资料、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真清轩Zhenqingxuan”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