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邵阳天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20744号“小区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87794号“小区大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条形码读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小区到家”系具有描述性的广告用语,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