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瑜
委托代理人:瑞安市中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98014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商标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03126号“中柘 CN CUDRANIA及图”商标、第40066222号图形商标、第40434500号“DuroPow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独立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