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642405号“17烤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7烤肉 50642405

阅读:90366 2021-08-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贵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阳曙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42405号“17烤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25729号“十七光年 SEVENTEEN LIGHT YEARS”商标、第36266906…

  申请人:湖南贵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阳曙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42405号“17烤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25729号“十七光年 SEVENTEEN LIGHT YEARS”商标、第36266906号“17及图”商标、第17640692号“17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其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注册共存,请求保持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有关广告宣传的咨询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烤肉”及数字“17”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文字部分“17”,且含义存在关联,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一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是否援引该商标,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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