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奇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37180号“奇趣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62071号“奇趣百科”商标、第33986782号“奇趣心理科学馆 PSYCHOLOGY MAGIC SPACE及图”商标、第46447761号“奇趣思维课堂”商标、第46454495号“奇趣宠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第41类服务上核准注册“奇趣”商标,申请商标为其延伸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至四处于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商标权利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注册共存,引证商标一未因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被驳回,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奇趣”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影响力,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宣传图片、校区图片、所获荣誉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四处于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均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奇趣教育”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及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申请商标是否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