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春明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43931号“优你直营 YOUNIZHIY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7493号“优你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业询价;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09664号“优你集团控股株式会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拍卖”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