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人寰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54440号“人寰 r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02363号“rh Robert Half”商标、第12729170号“rh”商标、第12799468号“rh Robert Half Finance&Account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