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嘉陵电动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方正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62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94532号图形商标、第51426246号图形商标、第51744086号图形商标、第502743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注册商标并非以实际、真实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轮椅、小汽车、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气泵(运载工具附件)、汽车、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并非以真实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