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聚优品(广州)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45336号“家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84710号“家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见第1750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