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泽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75124号“头雁新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8305号“新农”商标、第4930187号“新农”商标、第9550110号“新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分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三、已有多个类似商标成功并存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举证商标查询单;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头雁新农”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新农”,呼叫读音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蛋;豆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牛肚;蛋;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