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旅悦(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453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4493号“VIVRE WITH ATTITUDE及图”商标、第16382526号图形商标、第19689203号“FAM及图”商标、第15568589号“VIVRE WITH ATTITUDE及图”商标、第496247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构成元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针对各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针对各引证商标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8月6日第175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望远镜、安全头盔、潜水服、USB闪存盘、叫狗哨子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11月27日第1721期《商标公告》上,其在时间记录装置、照相机(摄影)、电线、电门铃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导航仪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五在视觉效果、构图元素、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航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