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朝美
委托代理人:菩勤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13538号“王牌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6328号“王者天下”商标、第38947149号“王者天下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识别、整体构成、设计特征、视觉传达出的信息上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王牌天下”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王者天下”仅个别汉字不同,呼叫读音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米酒;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