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久事智慧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55189号“慧游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35484号“图形”商标、第16529827号“慧分析”商标、第35009803号“慧填报”商标、第32835086号“慧发货”商标、第22473360号“慧 慧兜圈”商标、第20845660号“慧媒体”商标、第20542899号“慧の杂货铺”商标、第17423515号“慧检测”商标、第15808955号“慧理财”商标、第40116817号“慧家装”商标、第45574201号“慧科技”商标、第35076897号“龙凤慧 慧”商标、第25651005号“慧优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整体外观、语音呼叫上区别十分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指定使用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的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1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十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十一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我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慧游泳”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十三均包含显著文字“慧”,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十三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