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州市灵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14081号“客天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58510号“天然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绘制账单、账目报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员招收;绘制账单、账目报表;销售展示架出租”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商标中含有“天然”,使用在复审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4日